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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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枋誌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枋誌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枋誌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許文碩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 枋誌偉定 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4月3日10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7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1日110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110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6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6號(編號1、2定應執行刑9年)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7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8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85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87號(編號3、4定應執行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