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他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他字第73號原告 詹寶嬌 被告 邱咨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請求給付工資訴訟(本院
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5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確定。又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33元,其餘667元依判決主文記載,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