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9號原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原告 林伯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彥夫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麟 律師被告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夢幻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金端祥 訴訟代理人 吳湘傑 律師被告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江宥紫 被告 李伯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惟因本件事實尚有調查釐清之必要,應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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