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8號原告 金棨新被 告 涂祐旗
吳振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33號加重詐欺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李東益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