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原告 林紘竣 被告 伍念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