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豆榮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豆榮耀於民國107年2月25日晚間11時
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往中興路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363號前時,本應注意向右變換行向應注意右側來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偏駛,適告訴人 陳詩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被告豆榮耀小客車之右側,因閃避不及,告訴人陳詩樺機車前車身與被告豆榮耀小客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陳詩樺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第四、第五掌骨閉鎖性骨折、前胸輕微疼痛等傷害,因認被告豆榮耀涉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詩樺告訴被告豆榮耀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