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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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黃淑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紙,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顏培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行公司證券字號股數1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2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10003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0004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