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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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2號上訴人 童火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童連旺 等人間因111年訴字第342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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