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4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419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宗志於民國106年7月8日11時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之祐民醫院,因不滿該院護理師即告訴人 江惠欣 限制加護病房探病人數而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醫院加護病房前,辱罵告訴人江惠欣:「幹你娘機掰」、「馬的」等詞,足以貶損告訴人江惠欣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7年
1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