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4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韋瀚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韋瀚因告訴人 蕭竣元 之弟 蕭竣鴻 積欠其友人債務,竟與 陳柏勳 (音譯)共同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時30分許,共同以腳踹告訴人所有,由蕭竣鴻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上開機車之儀表板、右側車身破裂而損壞,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所涉毀損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107年
1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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