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0號原告 黃祉靜 被告 吳水東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令冠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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