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黃天興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被告高雄市仁武區公所代表人 蔡翹鴻 訴訟代理人 李月意
沈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2頁第15行㈥誤載為「原告認系爭土地屬『神明會』並非無憑」,應更正為「被告認系爭土地屬『神明會』並非無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彥君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江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