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4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石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柒拾
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賴怡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