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陳宣蒼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清福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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