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有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有鐘因犯竊盜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有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至6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4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多數拘役、多數罰金)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始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必要。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所處之拘役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規定,應與附表編號1至6之罪所定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即附表編號7之罪所處之拘役刑,無從與編號1至6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又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但書規定,但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而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已逾3年,僅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部分,不執行拘役30日部分。至上述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不執行拘役部分,應毋庸聲請法院裁定,僅係檢察官不指揮執行拘役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亦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受刑人許有鐘(聲請書誤載為 許鵬舉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1日│100年12月12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220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36、20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260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101年3月30日│101年4月30日│101年4月17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260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確定│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30日│101年5月1日│││日期││││├───┴───┼──────────────┼──────────────┼──────────────┤│備註│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98│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95│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號│號│號│││││②編號3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0日│101年2月8日│101年2月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36、204│101年度毒偵字第28、36、204│101年度毒偵字第28、36、204││││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判決│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101年4月17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101年度訴字第204號││├───┼──────────────┼──────────────┼──────────────┤││確定│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101年5月1日│││日期││││├───┴───┼──────────────┼──────────────┼──────────────┤│備註│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0│││號│號│號│││②編號3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3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期│②編號3至6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7│││├───────┼──────────────┼──────────────┼──────────────┤│罪名│恐嚇│││├───────┼──────────────┼──────────────┼──────────────┤│宣告刑│拘役30日│(以下空白)││├───────┼──────────────┼──────────────┼──────────────┤│犯罪日期│101年2月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108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1年度港簡字第47號││││├───┼──────────────┼──────────────┼──────────────┤││判決│101年3月29日│││││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1年度港簡字第47號││││├───┼──────────────┼──────────────┼──────────────┤││確定│101年4月27日│││││日期││││├───┴───┼──────────────┼──────────────┼──────────────┤│備註│①雲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68│││││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