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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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
法定代理人 喬豫芬
訴訟代理人 林榮元
法定代理人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6月10日宣判。然查,本院此前寄發之辯論通知書,有將被告法定代理人「高恩蜜」之姓名誤植為「 高思蜜 」之情形,被告並於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該通知因姓名誤植而遭退件,致其未能收受,足認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盡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並延展辯論期日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