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調解筆錄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移調字第3號原告 莊崑霖 即泓霖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告屏東縣獅子鄉公所代表人 朱宏恩 訴訟代理人 陳明貴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移調字第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受命法官孫奇芳書記官宋鑠瑾調解委員戴見草到庭調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競文律師到被告訴訟代理人蔡宛庭律師到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明貴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就原處分(被告107年9月13日獅鄉財字第10731145900號函)對原告追繳如附表所示工程採購案已發還之押標金共新臺幣(下同)197萬6,400元,變更為追繳其中項次2、3、
4、5、6、7、13、22、24(表列誤記為860,000元,以實際發還金額125,000元為計算)、27、28、30,金額共計629,000元,其餘各項次工程採購案已發還之押標金不予追繳。
二、給付方式分12期給付,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2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前給付52,416元至被告指定帳戶(枋山地區農會帳號:00259161111111,戶名:獅子鄉公所),最後一期給付52,424元,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原告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兩造就附表所示工程採購案所生之爭議,不得再互為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之請求。被告亦不得再依政府採購法對原告為不利之處分。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閱認為無訛始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張競文被告訴訟代理人陳明貴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調解委員戴見草書記官宋鑠瑾受命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