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 嘉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智偉
一、債務人 陳嘉琳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嘉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40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琳│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8.18%│││136949││月4日起│││││9元│││││├──┼───┼─────┼──────┼──────┼───────┤│002│新臺幣│陳嘉琳│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515%│││173563││月4日起│││││1元│││││├──┼───┼─────┼──────┼──────┼───────┤│003│新臺幣│周智偉、陳│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515%│││759123│嘉琳│月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嘉琳│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6949││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嘉琳│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3563││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周智偉、陳│自民國105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9123│嘉琳│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嘉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69,49
9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陳嘉琳應向債權人清償1,735,63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嘉琳、周智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759,123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
金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金管會函令可稽,合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陳嘉琳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
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7月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碼年率0.875%,按月計付,本貸款若約定書第五條情事者即未按期清償本金者,自未依約履行日起,改按基準利率加碼年率5%,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陳嘉琳於民國94年7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10
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7月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89%;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42%,按月計付。
(四)緣債務人陳嘉琳邀同周智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7
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14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7月4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9%;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42%,按月計付。
(五)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依借據第5項之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10%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5年8月4日
,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陳嘉琳一次償還餘欠款本金3,864,2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其中本金759,123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周智偉須負連帶清償之責,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公司名稱變更函乙份、借據影本三份、切結書乙份、繳款明細三份、利率查詢表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