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0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景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附之債權讓與公告清晰版,又如公告姓名非朱景豊,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朱景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