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759號債權人 林宸萱 上列債權人林宸萱因與債務人 陳妍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宸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民法第1153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故請具狀釋明並更正以下事項:
(一)向該管轄法院查詢 陳玟龍 之法定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該法院之回函,以供本院審核。
(二)確認本件之債務人為何人?(如本件僅對陳妍蓉為請求,則無「連帶」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更正聲請事項第二項之敘述)
(三)確認本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四)更正聲請事項第一項之聲明,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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