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家非調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31號聲請人 廖浚韡 相對人 杜詩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夫妻同居事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件法第98條、第52條第1項、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履行同居事件,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與相對人自民國103年1月起之共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號8樓,並業據聲請人代理人 陳明 ,有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夫妻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依前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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