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曾金雄
曾椿英 曾照英 曾崇慶 陳曾茂齡 曾喜城 曾振城 吳玉明 吳玉珍 吳水源 再審相對人屏東縣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利八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固據再審聲請人曾金雄具狀陳稱:
曾椿英、曾照英、曾崇慶、陳曾茂齡、曾喜城、曾振城、吳玉明、吳玉珍、吳水源等9人之共同代理人為曾金雄,惟並未提出曾椿英等9人委任再審聲請人曾金雄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曾椿英等9人及代理人曾金雄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以資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謝濰仲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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