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周蘇江
周添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一欣
蘇寶琴 被告 陳學
陳榮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9,804元【(1266.34×1/6×1800)×2)=759,804元,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陳學、陳榮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