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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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區○○段○○段○○○○○○○○○○號之土地謄本。
二、正確之不動產附表。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