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業經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9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支票為公式催告,本院於民國95年8月7日以95年度催字第919號裁定就前開支票准為公示催告,其中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為除權判決部分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江明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89年4月30日│58,000元│AA三一六三二五│││1││大竹分行│││三││├─┼─────────┼─────────┼───────────┼────────┼────────┼──┤│00│江明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89年5月25日│54,500元│AA三一六三二七│││2││大竹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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