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48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告 蔡奇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570元,及其中新臺幣40,491元自民國96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
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主張被告民國93年5月19日起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至民國96年9月12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40,491元本金及利息4,079元,合計44,570元,未支付等情,有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利息明細乙份及歷史大量交易明細乙份為憑,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