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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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聲請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相對人 韓宜倫
張愛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7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7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全字第7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惟目前兩造訴訟業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判決確定(案號: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判決,下稱本案訴訟),故聲請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就附表所示之魷魚,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系爭裁定准許之,經調閱系爭裁定卷查閱屬實,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已確定,另有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在卷可查(本院卷第9頁至第45頁)。則聲請人以債權人身分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編號聲請人主張之出賣人相關漁船名稱買受標的可假處分數量(公斤)存放地點1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日大益、日大旺日大鴻、合鴻16號300/400冷凍魷魚120,000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冷凍庫編號212、221、2242佢懋股份有限公司聯達號IZ-693阿根廷魷魚400上身20,000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冷凍庫編號212、221、224備註合滿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附表之倉庫地址位於:高雄市○鎮區○○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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