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博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庭逸 、 胡佳琪 、 陳怡君 、 陳樹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金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