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彗菱
方世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637號、112年度偵字第4635號、第8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温彗菱、方世文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彗菱、方世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