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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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