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洪紹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紹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洪紹萍(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命被告出具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27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在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已不在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1日新北檢 榮乙 105執2089字第31326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7月27日中檢宏執維105執助1282字第00000號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內容略以:被拘提人未住拘提處所,拘提無著等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之函文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