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振雄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振雄為告訴人 廖忠良 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稱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4日9時23分許,在告訴人所有位於雲林縣西螺鎮市○○路00號住處2樓房間內,將木炭置放於地面磁磚上燃燒,以此方式損壞上址2樓房間地面之磁磚4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業已當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彥儒提起公訴,檢察官程慧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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