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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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告 李世仁 原告與被告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卷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陳報狀所載(卷20頁,為新台幣(下同)18,909,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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