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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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林素貞 代理人 吳耀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㈠相對人原有董事已不適任或死亡之證明文件;㈡與原有董事不適任或死亡人員相同人數之建議臨時董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其等同意擔任相對人之同意書;㈢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等事項,惟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僅於112年6月5日補正依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79年4月12日法人登記書上記載,通知原董事即 林春文吳昆郎歐新宋許文雄 112年度第1次董事會開會通知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於112年6月13日補正臨時董事願任同意書6份,其餘事項迄今均未依期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聲請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況依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第6條之規定,董事應為11人,聲請人僅空言泛稱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成立至今,董事人數便不及11人;聲請人僅確定過往數年間,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應無召開董事會云云,均未提出相關事證釋明。是依照前述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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