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4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展
張志維劉晉華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被告 鄭有勝
邱定彥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潘怡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69號、109年度偵字第21827號、109年度偵字第25376號、
110年度偵字第11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承展、張志維、劉晉華、鄭有勝、邱定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