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76號聲請人 杜席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輝雄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定。
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2月19日執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相對人業於101年6月2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於聲請人聲請前即已死亡,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對已死亡之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其聲請有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而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