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3號聲請人 吳福盛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帳號為「00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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