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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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逕將本案卷證檢送第二審法院,依法予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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