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5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 姚敏政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桃簡字第152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 姚敏政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