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李嘉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雪娥 之繼承人間請求減少價
金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正被繼承人陳雪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足資特定所指之被告之人為何人,且依所指之被告提出
  最新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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