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463號債權人 王明媛 債務人PRADOELIZABETHSANJOSE(珊真絲、BD00000000
)債務人RAMOSJOCELYNDELROSARIO( 喬西玲 、BD0000000
0)債務人ASUNIOALMYRALOPEZ( 愛珊歐 、HD00000000)
一、債務人PRADOELIZABETHSANJOSE(珊真絲、BD00000000)、RAMOSJOCELYNDELROSARIO(喬西玲、BD00000000)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PRADOELIZABETHSANJOSE(珊真絲、BD00000000)、ASUNIOALMYRALOPEZ(愛珊歐、HD00000000)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