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侃翔指定辯護人謝維仁律師具保人宋琳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偵字第2811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宋琳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張侃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元,由具保人宋琳琳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宋琳琳經本院通知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本院送達回證
6紙及拘票暨報告書2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宋琳琳繳納之保證金15,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劉芳菁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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