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59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已歿)相對人 黃思槐 民國83.兼法定代理甲00000000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86年1月18日向第三人 黃陳粉 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1月1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乙○○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又相對人乙○○於86年9月24日死亡,由相對人 宋春香 、黃思槐於87年1月5日繼承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並登記為其所有。另第三人黃陳粉已將上開債權及牴押權讓與相對人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書、承諾書、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聯影本、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為證。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查本件相對人乙○○已於86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8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鎮○○○段│103│建│525.40│8分之1│├──┴───┴────┴───┴──┴─┴────┴────┤│黃思槐、宋春香應有部分各16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5│台南縣麻豆鎮│台南縣麻│4層樓房│89│89│平│鋼筋│21│平│全│││7│東角里8鄰興│豆鎮晉江│鋼筋混凝│.5│.5│方│混凝│.3│方│││││中路176號4樓│段103地│土造│0│0│公│土造│1│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晉江段253建號,權利範圍8分之1││黃思槐、宋春香應有部分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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