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臺灣省基隆市基督教韓國教會法定代理人 姜熙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督教韓國教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者,不包括財團法人本身,如財團法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法院處分變更本身之組織或為必要之處分,即與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以自己之名義,聲請本院處分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督教韓國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係由財團法人本身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其既非由上開法定得為章程變更之聲請人,核與前開規定不符,自不能准許。至聲請人如確須變更本身之組織或管理方法,得以董事長或董事之名義為之,或請主管機關或檢察官聲請本院為之,另應釋明有何「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