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乙○被告丁○○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顏淑惠法官丁智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