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3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洪世昌 相對人 林明輝 關係人 傅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關係人傅美雲、案外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雲享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09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其對當時所負及將來因借款及保證所發生之債務為目的,分別設定1、2、3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陸佰萬元整、壹佰陸拾肆萬元整及柒佰柒拾叁萬元整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經依法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已取得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在案為證。嗣後關係人傅美雲、案外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雲享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0月01日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聲請人分別借款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傅美雲兩筆合計)、壹佰叁拾陸萬元整(太陽花企業單筆)及陸佰萬肆拾肆元整(雲享國際兩筆合計),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24年10月01日(傅美雲)、107年10月01日(太陽花企業)、107年10月01日(雲享國際);借款期間分別為20年、3年、3年;利率依本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除了雲享國際的新台幣2,619,137元,該筆加碼
5.64%機動計算外,其餘皆加碼1.34%機動計算,延滯時年利率除了雲享國際的新台幣2,619,137元,該筆利率為6.33%除外,其餘皆為2.04%,並皆以關係人傅美雲提供前述不動產為擔保,此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三紙、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三份五紙、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乙份一紙、土地及建物謄本為證。詎關係人傅美雲、案外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雲享國際有限公司等還本付息至106年3月或4月即發生延滯繳款,迄今未依約履行,屢經催討,仍未獲回應,關係人傅美雲並辦理信託及過戶移轉相對人林明輝,迄今仍積欠聲請人合計(一)新台幣3,377,912元整;(二)新台幣1,313,630元整(一與二借款人皆傅美雲);(三)新台幣1,276,097元整(借款人太陽花企業有限公司司);(四)新台幣2,619,137元整;(五)新台幣1,346,115元整(四與五借款人皆雲享國際有限公司);上述五筆借款合計新台幣9,932,891元整及相關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各三件、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四件、房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資料五筆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7月10日新院千民政106司拍113字第16634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7月11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