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治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景順
一、(一)債務人黃治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治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景順給付之,(二)債務人黃治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就本金為新臺幣110,627元之債權部分,依債權人提出之原貸款契約書,關於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是債權人就該債權關於逾前開違約金約定之請求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