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家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盧佳莉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9月至112年9月,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三、說明聲請人於110年9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
四、陳報聲請人現職為何?請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五、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六、請提出聲請人之109年、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自110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七、如有扶養親屬之支出,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9年及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及受扶養人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並說明該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八、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九、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