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告 翁兆瑋
陳樹金 翁火墉 李品宥 詹德燦 張素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複代理人 吳亞澂 律師被告 鎮清宮 法定代理人 楊紹森 訴訟代理人 林勝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79號確認決議不成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已於112年12月6日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