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9號聲請人甲○○兼代理人 黃誌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黃誌堅、甲○○│京城銀行博愛分行│94年8月31日│1,9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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